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选型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用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系统构可分别由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或由检测器和指示报警器组成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
(1)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①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②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③检测误差小于±10%①可燃气体报警设定值-一级报警不大于25 %LEL二级报警不大于50% LEL;0报警误差设定值偏差在土25%以内。
⑥响应时间可燃气体-扩散式小于30s,吸入式小于20s扩散式小于60s,吸入式小于30s.
⑦电源电压发生气士10%变化时指示报警精度不得降低。
⑧指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的开关量输出功能。
⑨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⑩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止报警。
(2)目前国产壁挂式报警控器有1248,16路因此在16个检测点以内可选用壁挂式。16点以上宜采用柜式仪表盘安装,也可按用户要求来选型。
(3)报警系统宜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若不设置独立的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检测信号引入DCS系统,则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专有的信号卡件不与其他信号混合使用卡件。
(4)报警控制器一般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动控制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二级报警的无源常开接点联动控制风机等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