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气体泄露报警装置的有关明文规定有哪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5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1.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5 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5.2.9 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1 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
2 燃气站和燃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3 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5.2.10 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选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1 烟不容易对流或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
2 在棚顶上无法安装其他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3 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场所火灾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494-2009
6.4用户管道
6.4.4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设施
8燃具和用气设备
8.1一般规定
8.1.2 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设施。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3.6鼓风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 鼓风机房应设煤气泄漏报警及事故通风设备;
5.4.2 电捕焦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电捕焦油器宜设有煤气含氧量的自动测量仪;
3 当干馏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分数)时应进行自动报警,当含氧量达到2%或电捕焦油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时,应有能立即切断电源的措施。
6.5.21 门站和储配站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 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7.6.1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8.4.19液化石油气可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混气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
3 混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量接近爆炸上限的2倍时,能自动报警并切断气源的安连锁装置。
8.5.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8.6.7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 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9.4.20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10.4.4 *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10.5.3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10.8.1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竖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12.3.1住户
4 应在厨房内设置燃气报警装置。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
5.5 可燃气体的浓度探测
5.5.1 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第2.1.3条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汽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1.1.7锅炉房的报警信号,必须按表11.1.7的规定装设。
锅炉房装设报警信号表
注: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不可装设。
11.1.8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11.1.9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油供油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
11.4.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11.4.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设置有LPG设备、LNG设备的场所和设置有CNG设备(包括罐、瓶、泵、压缩机等)的房间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1999
5.O.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老年公寓、老人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11.4.2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2 石油化工行业安装和使用气体探测器的场所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3 一般规定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 检(探)测点的确定
4.1一般原则
4.1.1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4.1.2 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
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4.4 其他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4.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进入时,宜设置检(探)测器:
4.4.4 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气体时,应设检(探)测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8.11.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
3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