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是指能够引燃且在常温常压下呈气体状态的物质。可燃气体种类繁多,在相应的助燃介质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在点火源作用下,能够引起燃烧或爆炸,对工业生产及居家生活都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十分必要的安防措施。那么,有哪些地方需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呢?
一、必须装设的场所
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第5.0.8条《强条》——老年人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2.《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部条文为强条)第9.7.2条——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警系统。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在房屋建筑部分不是强条;在工业建筑部分是强条)。
4.《汽车加油加气站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第10.4.1条——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合建应设置(强条)。
5.《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之9.3.6条——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二、应该装设的场所
1.《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化50340-2003条5.5.1条—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2.《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7.12.4条—厨房炉灶应设安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4.1.11条—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间,此房间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执行条文)
4.《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9.1.7条十九款:“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执行条文)
新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明确规定:住户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第10.3.2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6.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7.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99年修订版)第5.1.4条: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
三、宜设的场所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第7.4.3条—居民住宅内宜设置排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除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外,另外一个就是依据安验收评价导则《安验收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第6.1.4 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1)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
2)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
3)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
4)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认可);
5)评价结果中的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中提到必须安装气检仪。
6)《自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5.1.1条目内容。有可燃气体使用、生产、存储、泄漏风险的地方就应该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
综上所述,几乎所有的化工厂,集成电路车间,气体实验室,炼油厂,发电厂、燃气公司调压站、采油井、汽油才有储存与运输、加油站、大型食堂、公共场所检测空气质量、钢铁厂、煤矿 食品包装、制药、油库、地下停车场、家庭厨房、沼气站等,都需要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一级防爆场所、厨房、餐厅食堂、锅炉房、液化气站以及所有使用、存储、制造、含有可燃气体的单位场所必须安装,只要有消防检测的地方都必须有可燃气体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