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
第7.1.1.5条: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7.2.9 条: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7.2.9.1条: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然气的场所;
第7.2.9.2条:煤气站和煤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第7.2.9.3条:其它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第7.2.9.4条: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
2、石油化工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
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一般规定:
第3.0.1条: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cng气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第10.4.1条: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10.4.2条: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压缩天然气储气瓶间(棚)、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泵和压缩机房(棚)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第10.4.5条: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有关规定:
4、锅炉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的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1992:
第24.13.1条: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装置宜设置在下列建筑物和场所: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库(罐)。
用液体燃料或天然气等作燃料的锅炉房等建筑物内。
据工艺需要装设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地方和场所。
5、城镇燃气(建筑及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6章 燃气输配系统
第6.5.21条:门站和储配站: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第7章 压缩天然气供应
第7.6.10条: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第8章 液化石油气供应
第8.5.2条: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9章 液化天然气供应
第9.4.20条: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第10章 燃气的应用
第10.4.3条: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10.5.3条: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