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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器或有毒气体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和1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人时仍能发出报警。
3检测可燃气休的测量范围:0一100% LEL;有毒气体的测里范围宜为0一3 TLV。在上述侧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将模拟信号引人多点信号巡检仪、DCS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
4指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的开关量输出功能。
5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6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止报警。
7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 警信号:
a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b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8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
a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b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能区分先报警部位;
c能追索显示以前至少I周内的报警部位j卞区分先报警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