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21条:
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第6.6.6条:
单独用户的调压装置: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第7.6.10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取天然气爆炸下限的20%(体积分数)。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及其报警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规定。
第8.5.2条: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 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8.6.7条: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气瓶总容积V≤1m3)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8.8.18条: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有关规定。
第9.4.20条: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第10.4.3条: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10.5.3条: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10.8.1条: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 建筑物内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 燃气管道坚井;
4. 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 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第10.8.2条: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项棚0.3m,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3.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泄漏报警器》CJ3057的规定确定。
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置连锁。
5.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