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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报警器系统使用注意事项如下:
一、燃气气体报警器管理操作和维护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改装、停用、损坏城镇燃气报警。
二、燃气气体报警器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气体报警器及紧急切断阀不得期使用。
四、气体报警器每半年应检查1次,并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
五、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中的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六、受检设备每次检查完后,应粘贴标识并注明检查日期。